南充儿媳带父母住进婆家 公婆卖房不成将其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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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12

导语:因儿子儿媳未购买婚房,结婚后儿媳胡某长期居住在婆家蔡某夫妇的房屋,作为公婆的蔡某夫妇因卖房受阻,遂将儿子儿媳及亲家4人诉至法院。今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目前已对本案作出判决,要求胡某等人将房屋返还蔡某夫妇。

蔡某夫妇是南充嘉陵区人,育有一子。17年前,儿子蔡某强与胡某结婚,因两人婚前并未购买婚房,且蔡某夫妇还有其他可居住的房屋,遂允许儿子儿媳暂居老俩口位于嘉陵区长城北路某小区的住房。婚后不久,蔡某强便前往成都工作,儿媳胡某为方便生活,遂将自己的父母接到城区与自己共同生活。

  2017年1月,因债务原因,蔡某夫妇欲卖掉其嘉陵区长城北路某小区的住房。但让蔡某夫妇意想不到的是,胡某及其父母亲却拒绝搬出房屋。协商无果后,蔡某夫妇将儿子儿媳及亲家4人告上法庭,要求搬出并返回房屋。

  儿媳辩称其系合法使用房屋

  法庭上,胡某辩称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系合法使用,没有侵权,丈夫系家中独子。2000年初胡某在南充工作,为了儿子儿媳的工作、生活及婚姻,公婆购买了案涉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案涉房屋实际为公婆与胡某丈夫的共有财产。

  此外,胡某还称,她与蔡某强在恋爱期间,公婆曾明确表示结婚后,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给她们,虽然房屋目前还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公婆和丈夫作为成人,一诺千金,不能反悔。自己作为蔡某强的妻子,理应拥有居住权,而自己的父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是经过公婆和丈夫的同意。

  胡某夫妇在法庭上称,她们也分多次借给婆家15万元用于后者偿还债务,公公婆婆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违背了当初的承诺,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儿媳返还公婆房屋

  本案经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案涉房屋是不动产,依法登记在蔡某夫妇名下,并非为蔡某夫妇和蔡某强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案涉房屋的权属以依法登记的内容为准,胡某、蔡某强等人认为案涉房屋是蔡某夫妇和蔡某强共有财产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作为胡某、蔡某强的婚房,婚后又由胡某、蔡某强实际居住使用,这只能说明蔡某夫妇同意胡某、蔡某强居住房屋,无法证明蔡某夫妇将该房赠与胡某、蔡某强。故蔡某夫妇与胡某、蔡某强的赠与关系不能成立。胡某、蔡某强现在占有案涉房屋,是基于亲权关系产生的占有,应属无权占有。因此,蔡某夫妇要求胡某、蔡某强等人返还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今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法院已对本案作出判决,要求胡某、蔡某强等人返还蔡某夫妇所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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